中国电子商会是由全国从事电子信息产业,产品生产、经营、科研、教学、服务及与互联网有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产业专家、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。
- 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ONICS CHAMBER OF COMMERCE,缩写为 CECC。
-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
《中国电子商会章程》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经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是商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,涵盖宗旨、业务范围、会员、组织机构、资产管理、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等内容,共九章八十一条。
中国电子商会是由全国从事电子信息产业,产品生产、经营、科研、教学、服务及与互联网有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产业专家、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。
本会的宗旨是: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全面贯彻执行党在新时代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坚持党的领导,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;执行国家有关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,履行政府授权或委托服务职能,协助和支撑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工作;积极倡导行业自律,诚信经营,培育维护良好的电子信息产业市场环境;发挥政府、企业、市场间的桥梁作用,反映会员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促进企业的国际、国内交流与合作,协助会员开拓市场,帮助会员企业发展壮大,促进我国电子信息及相关产业健康持续发展。
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。
本会的业务范围:
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。
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理事会审核确认,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:
会员退会、被除名或根据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动终止。
本会置备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、理事、监事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。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理事的权利:
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理事会的职权是:
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除视频会议外,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四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经会长或1/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10-38名,秘书长1名。
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,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的20日内,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,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-5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副监事长1-2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,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、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,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、交流、调研活动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家委员会”、“技术委员会”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,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、“联络处”等字样结束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,除冠以本会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;在名称中使用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字词的,仅限于行(事)业领域限定语。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。
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、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、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、《内部矛盾解决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本会收入来源:
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、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。
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、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、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、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,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。
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本章程2024年12月21日经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
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